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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291724
孕期保健合同初探(1)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 2011年第4期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孕产妇到医院接受孕期保健以确保安全健康的怀孕、生产。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多,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这方面法律规制不健全,司法实践也极其不统一,以至于一旦在孕期保健合同的履行中出现违约及违约损害等后果,人们便无所适从。笔者拟从合同法的视角来探讨孕期保健服务法律关系,主要从孕期保健服务合同的概念、特征、成立与生效、性质、孕期保健服务合同关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孕期保健服务合同理论和实务相关问题。本文着眼于明确孕期保健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规范孕期保健技术服务;以期提高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明确医方的义务,增强医方的责任心,防范服务风险,减少与此有关的医疗纠纷,为孕期保健服务的良好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关键词】 孕期保健合同;特征;性质;责任竞合;救济

    【中图分类号】R7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4-0321-02

    1 孕期保健合同的概述

    1.1 孕期保健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合意。[1]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孕期保健合同则是发生在有条件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孕父母之间的,以医疗机构提供保健、诊疗服务,孕父母支付医疗费用为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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