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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8055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的商榷(2)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月1日 《中国中医药信息》 2017年第1期
     3 关于举办中医诊所

    根据诊所类别的不同,诊所大体上可分为西医诊所和中医诊所两类。《草案》第九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即设置中医诊所只需备案,而设置西医诊所需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审批以获得许可,这就建立了两种不同的诊所设置标准,必然会引起公众对该制度设计的公正性的质疑。其实,关于中医诊所的制度设计仍可遵循《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思路,但应略作调整:①将中医诊所分为一般中医诊所和传统中医诊所;②一般中医诊所的设置按照现行制度予以审批,但为降低医疗风险,设置传统中医诊所不宜实行备案制,而应当采用许可制,降低传统中医诊所准入门槛,并明确传统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

    4 关于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教育对中医药传承和创新至关重要,甚至是中医药兴衰成败的关键。因此,《草案》第四章的章名为“人才培养”,章下所有条款均与中医药教育相关。结合目前中医药教育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章相关内容较为完善。如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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