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 > 《上海医药》 > 第7期 > 正文
编号:11982429
信息荟萃(3)
http://www.100md.com 2010年7月1日 《上海医药》第7期
     格成本核查,属于不合理涨价的,定价时一律不予认可;对于进入目录后、政府定价前涨价的,将责令相关企业恢复原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发改委再次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是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主要是“防涨价”。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制定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在控制涨价的同时,将配合招标采购,促进企业通过竞争合理降低价格。对于企业自主定价,正在研究“反暴利”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将依此打击恶意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声明申提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刚刚结束最后一轮的意见征集,目前正式进入文件发布通道。《第一财经日报》在此前获得的最后一稿《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对于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程序,新办法明确将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品种,开展成本调查、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并在“必要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审定并公布价格方案”。

    其中,成本和价格调查,将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制度。而对于“新进入药品定价目录”且“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制定公布价格”。

    现阶段,中国药价形成主要是3种渠道: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未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但进入各省医保补充目录的药品,由所在省制定指导价格;其余品种实行市场定价 ......
上一页1 2 3 4 5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