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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情景中的惩罚(2)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25日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2年第12期
     不良行为表现是打架、骂人等违反校纪校规方面的,这些属于品德方面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学习改正的,若学生有了这样的不良行为表现,教师对其进行惩罚是合情合理的。但若是由于智力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取得好的成绩,这时使用惩罚应慎重。

    惩罚时应考虑到学生心理需求上的差异。自尊心强的学生,受到合理的惩罚后,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很大,而对于那些自尊心低的,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如有些成绩差的学生,在班上是被忽视的对象,他们为了引起别的同学和老师的注意,就会通过在班上调皮捣蛋等不良方式来到达其目的。当其在班上调皮捣蛋时,老师就会惩罚他,同学也会指责他,他就成了别人注意的中心,虽然受到惩罚,他还是很高兴,因为这样做满足了他获得别人注意的心理需求,因此会继续这样做以引起别人的注意。在这一过程中,惩罚不但没达到消除不良行为的目的,相反却起了奖赏这一不良行为的作用,这是教师必须注意的。

    惩罚时,多使用剥夺式惩罚,少使用施与式惩罚。剥夺式惩罚主要是减弱阳性(积极)刺激。通俗地说,即拿走孩子心爱的东西或不让其从事他喜欢的活动,以使其从事老师或家长所期望的事情,如在家里,孩子不认真学习,家长可以对其进行爱的收回,即不理睬孩子,或不让其看电视等;在学校里学生有不良的行为,教师可以不让其参加其他学生正在进行的课外活动。施与式惩罚就是增加阴性(消极)刺激给学生。简单地说,即把某一学生不喜欢的东西强加给学生,使其不从事老师或家长所不期望的事情。

    惩罚应在不良行为后立即给予。假如惩罚和不良行为之间间隔时间太长,惩罚和不良行为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小,就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对消除不良行为的可能性就很小。同时,惩罚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假如惩罚的强度不够,其效果也不会很好,因为学生对其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惩罚对他来说没有什么很大的影响。另外,实施惩罚时,不应该逐步地增加惩罚的强度,而应该一次就达到最大值,这样有利于不良行为的改变。假如惩罚是逐步加强的,学生有可能对惩罚形成了适应而不会改变不良行为。在进行惩罚之后,应避免立即进行奖赏,假如立即进行奖赏就可能强化前面的不良行为。

    惩罚还应在每一次不良行为后立即给予而无一例外。假如学生做错了事情,有时给予惩罚而有时不给予,那么学生就可能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有可能逃避惩罚,因而继续进行不良的行为。

    当然,也应尽量避免对某学生长时间地使用惩罚。假如长时间地使用惩罚,就会使学生产生消极的情绪反应,甚至产生习得性无助感。一旦学生形成了习得性无助感,那么在以后的环境中,他即使有能力处理某件事情,也会主观地认为自己没能力处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惩罚时,不要把学生的不良行为类推到受惩罚人的人格上。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但又是教师们经常忽视和违背的。我们会在一些学校里看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做错了事情,教师不是帮其纠正错误,而是对其进行人格上的侮辱,骂学生是个笨蛋、朽木不可雕等,给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

    总之,在教育情景中是可以使用惩罚的,但使用时一定要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负面影响。

    栏目编辑/王 莉 (孙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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