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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亮点解读(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8年第11期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须落实的保障措施。如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这一规定、并以2007年我省某市(全省最低水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测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付给安全事故死亡者的直系亲属的补偿和赔偿数额:一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丧葬补助金(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测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者所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因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没有计入)约8万元;二是本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 2倍的赔偿额(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与5万元),约为18.6万元,两项合计超过26万元(如按有关部门预测的2008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_7万元测算,2009年起两项合计超过28万元)。此外,《条例》规定的赔偿额是一个倍数而不是一个常数,这其中包含着一个正常的增长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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