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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222722
大病保险政策不可回避的4个问题(2)
http://www.100md.com 2017年8月1日 健康管理2017年第8期
     由于对创新药的谈判和保障问题正处于探索阶段,尚面临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哪些药品可以进行谈判?根据《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可知,谈判药品不仅应具有“高价”“疗效确切”的特征,还应具有“独家”“临床不可替代”的特征。

    也就是说,具有“垄断性”是谈判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目录内已经有同类产品的竞争性药品,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价格,没有必要进行谈判。只有具有垄断性的目录外药品,缺乏竞争条件,存在“以降价换取市场”的空间,这时谈判才变得可行。

    当然,从政府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角度来说,政府(或社会保险)的谈判也应局限在少数垄断药品。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针对创新药进行谈判的地区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少数针对普药进行医保谈判的地区,则效果不理想,反而导致了一些新的矛盾。

    再如,医保主导的创新药谈判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谈判?是市场谈判还是公共决策?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分析全民医保的性质。众所周知,我国的全民医保具有如下特点:法定保险,全民参保;政府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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