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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222723
大病保险政策不可回避的4个问题(3)
http://www.100md.com 2017年8月1日 健康管理2017年第8期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基金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然而,商业保险公司普遍参与了社会医疗保险中大病保险的经办,或者按“保本微利”原则从委托管理的基金中直接提取管理经费,或者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大病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归商业保险公司所有,即基金结余实际上转化成为了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显然,实际操作与社保法的规定有所抵触。因此,亟待明确大病保险管理经费的来源问题。

    从社会保险法立法本意来看,是为了防范社保基金被挪用、滥用的风险。但是,社保经办机构由财政提供管理经费,又导致了“经办成本的隐性化”问题,在政府行政人员编制严格控制的背景下,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人员难以增加,另一方面财政按人员编制拨款,进一步导致了经费不足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发展。

    在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的情况下,通过招标竞争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管理成本的方式,有助于医保经办成本的“显性化”,这为未来确定经办管理费用提供了基础。

    因此,应借助委托经办管理服务的契机,明确经办机构的预算标准和支出科目,使经办机构的经办管理成本“显性化”。在预算明确、支出过程受到监督的情况下,允许经办机构从医保基金提取管理经费并不会导致基金的挪用和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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