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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界镜》看明清时期民间的行医活动(3)
http://www.100md.com 2010年4月1日
     得,则应是社会真实的反映。

    与此相反,如若被病家切实抓到把柄,在私下协商不果后,有的病家就会索性将医家告到宫里去。不过,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医讼案件并不多见。至于原因,则与明清时期医家的谨慎因应、时人“医病不医命”的传统运命观,特别是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

    我国古代关乎医疗伤害的法律条文,可上溯至唐代的《唐律疏议》,此后经过历代增删,至清代的《大清律例》始趋于定型。结合《大清律例》中“庸医杀人”的条款来看,相关内容虽然过于简略,却也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参照。其条文大略为:如若病家委实认为医家有误,就一定要拿出真凭实据,用来证明死者“本不致死”;倘若病家被先前所邀之医诊为不治,即使后来者用药将病人医死,亦无任何过错;如果医家因误冶获罪,在予以收赎外,另罚银十二两四钱三分;如医家见财起意蓄意杀人,则依据程度之不同或以盗贼论处,或以杀人问斩。

    从上述条文来看,官府在医疗诉讼案件上的惩处力度其实很有限。因为仅就其刑责最为严厉的条款而言,在现实中恐怕没有一个医家会承认医疗过错是因贪图钱财所致。由此,医家也就很难有牢狱之灾或性命之虞。对于一个不甚爱惜名誉的医家来说,也就不会有太多的后顾之忧。当然,上述律条也并非一无是处,官府在处理相关案件上讲求证据的充分与否便颇足称道。一般而言,医者诊病时所开的药方或造成的明显伤害,往往是官员断案时依赖的直接凭证。
, 百拇医药
    《医界镜》中苏州城妇科名医顾东生为黄家的儿媳治“身热腹痛胎气不安的病”,由于顾氏过于自以为是,误开药方将胎儿打下,随之孕妇血崩身死。为了向顾东生讨个说法,黄家以请顾氏复诊为名将其骗至家中。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顾东生顿时手足无措。为惩罚东生,黄家提出如肯做亡媳的孝子,便万事干休。碍于颜面,顾东生坚决不肯。嗣后,黄家又提出高额的赔偿,顾东生复爱惜钱财并不应允。

    在协商无果后,黄翁“便将自己发辫与东生发辫扭结好了,教儿子捧得盆内血孩”一同去吴县打官司。断案的赖太爷听完黄家的陈述并检验物证后怒不可遏,喝令衙役打顾东生二百板子。眼见得要受皮肉之苦,顾东生方苦苦哀求,“情愿照千元之数作罚赎罪”。赖太爷见此,乃收回成命,在征得黄家的同意后,最终以罚银的方式了结此案。(第八回)

    其实,如果顾东生在行医时稍加留意,这场医讼案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并且,在纠纷初起时,也有很大的空间将其消弭在萌芽之中。只是由于顾东生的固执和吝啬,最后才闹到官府里去了。从相关条款来看,尽管顾东生一药杀两命,情节非常严重,但官府也只能处以他罚款的责罚。因为他的过错,是过于自满而招致,并不是贪图钱财所致。

    总之,作为一部小说,《医界镜》的部分章节不免有着一定艺术夸张的成分,但它的创作来源于现实,生动地反映了那个医病关系日益紧张而又对医疗活动缺乏权威宰制的时代中医家的众生相。书中的诸多内容和情节,均可在明清时期的文集、小说、笔记和笑话中找到相关的印证,为我们探知明清时期的行医活动打开了一扇窗口,保存了一份记录。

    , 百拇医药(马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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