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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5370
中医药国际化遭遇的法律障碍的歧视性之分析-以美国FDA认证制度为例(3)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8日 经济法网
     2、非歧视的本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合而为一

    无论是最惠国待遇还是国民待遇,其最终是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待遇。平等有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就是机会平等,但是实质上的平等不等于结果平等。近年以来,学界关于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争颇为频繁,但最终也没有定数,笔者偏向于形式和实质的统一。即在综合考虑形式和实质的大前提下,以形式上的平等为首,认定符合形式平等以后,再以实质平等为评判标准,如果符合则最终符合非歧视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则推翻前面形式正义的结论(由于未达到实质平等,形式平等也不成立),因此具有歧视性。

    (二)美国关于药品的FDA认证标准不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

    FDA认证是以西药的临床试验和毒理标准为基准展开的,它对以中医理论为基础的中药的审查具有“越俎代庖”的嫌疑。对待中药和西药的非歧视性待遇应当是中药和西药的认证标准自成体系,以各自依托的医学理论为基础,双方井水不犯河水,共生共存。

    1、美国FDA认证制度对中西药采用同一种标准是形式上的无差别待遇

    FDA是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的最高立法机关,其所制定的FDA认证制度适用于其国民生产的所有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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