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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65783
利剑出鞘(5)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日 《健康大视野·医学分册》 2006年第6期
     而损害本单位的利益,通常是在业务发生之前收受;而回扣的表现形式多样,如好处费。感谢费等。并不一定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会损害本单位利益,往往在业务发生之后,其中作为表示答谢而支付的费用,就属回扣。被告的供述、被告所在单位领导刘某的证言、有关业务单位人员的证词以及被告所在单位要求对被告从轻处理的材料均可证实: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的订立、履行,都是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被告根本无权决定,且所订购的设备经几年的运行证明质量没有问题,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收受的均为业务单位表示感谢的费用,因此,被告收的足“回扣”当属无疑,而不是贿赂。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审法院适用刑法第163条第一款不当,该款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的定性及处罚。本案被告人是收受回扣,应当用第二款。

    三、被告无罪

    根据刑法第163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回扣为自己所有的,构成犯罪。从本案情况看,被告人收受的回扣不是归自己所有,而是归其单位所有。

    本案的事实很清楚:被告收“回扣”后给其领导刘某写了清单,刘某让他保存,且大多数(10万元人民币)被刘某提走,少数(2.5万元人民币)是刘某提出并同意让被告人留着自己用。这个事实说明:被告收回扣没有归自己所有,而是给单位,由单位领导支配,自己根本无支配处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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