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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出鞘(6)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日 《健康大视野·医学分册》 2006年第6期
     “生意很难的,一塌糊涂。三、四月份以来,销售至少下降了40%。只能继续挺着。”

    更多的医药销售公司和从业人员选择了观望。上述医疗器械的销售人士说,许多行业内的朋友心理压力很大,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化,搞不清楚这次到底会严到什么程度。“回扣这件事,说得松点是灰色,说重了就可能触犯法律了。”

    证券公司的分析师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一家证券公司在其医药行业研究报告中称,《刑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入立法程序,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市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光靠严打并不能解决药价高的根本问题。如果不考虑医生的职业成本,那么只会使今后的交易更加隐秘。行业也可能重新洗牌,有些人可能会淡出,利益链会形成新的平衡点,甚至医生可能会出现消极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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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对于金小姐她们来说,眼下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个非常“假期”到底要持续多长时间?现在许多销售代表都在考虑转行。深圳的张小姐和她的同行们,每次聚在一起有一个话题大家都有兴趣,那就是:转行以后做什么。

    金小姐说,我当初入行的时候,专门去查过带金销售的由来,那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由一个企业搞起来的,每开一盒药医生提一毛钱。这个模式起来了,但是这个企业早就消失了。“我早知道,这种模式不能长久,这个日子终究会到来。”她说。(稿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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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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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还就有关商业贿赂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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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二)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三)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四)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五)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六)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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