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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79220
我国健康权保护立法质量评价指标的探讨(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A版》 2012年第1期
     保护体系的完整度,指我国保护健康权的法律体系在法律位阶上是否完整。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外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形式,此外,还包括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国家认可或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及司法解释等[4]。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下,对健康权的保护在纵向上理应具有完善的体系,形成以宪法为根本法,以实体性的基本法为核心,以诉讼法为实现路径,同时,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细化为具体制度的完善的法律位阶体系。但是,在现行立法下,其一,虽然通过宪法将某些涉及健康权的内容写进了宪法,比如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人权等,但是在宪法层面上尚未正式规定健康权,意味着作为宪法的健康权尚未得到确认;其二,在基本法层面上,《侵权责任法》首次正式确认了健康权,从私法角度对健康权做了保护,但尚未制定卫生基本法对健康权进行保护。其三,在法规、规章层面上,虽然存在着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可操作性较差。因此,通过法律体系的完整度这一指标对健康权的立法保护进行形式评价,进而完善法律保护体系有重要的价值。

    法律保护的周全度指在横向上形成从不同法律部门、不同角度对健康权的丰富内容进行的全方位保护的程度。我国法律制度根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应该从其独立的角度实现对健康权的保护。宪法上应该确认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为其他部门的法律奠定基础;然后制定卫生基本法形成保护健康权的基准法,完善、制定专门卫生法和卫生标准法等事前保障法,同时丰富民法、环境法、劳动法、行政法等事后救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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