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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81678
ICU常用知识汇总:收治及转出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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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治及转出

    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原则上需根据ICU的收治标准,经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收入,节假日及夜班收治患者需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

    从院内其他科室经会诊后转入的患者,应由原科室医护人员陪送入ICU,且做好交接班,ICU需预先做好抢救准备。

    外院病人必须由ICU科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入。

    1, ICU收治范围

    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进行生命支持者,如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搏,呼吸骤停,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

    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的患者,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意外事故和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

    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如心血管手术后,需行呼吸循环支持者,高龄半有并发症患者术后监护等。

    明确为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ICU。

    2, 诊疗标准参考

    ICU收治标准参考三方面的内容的综合考虑,包括优先级别,诊断及客观标准。

    (1) 优先级别

    优先级别用于区分最需要收入ICU(一级),和收入ICU对预后不能提供帮助的人群(四级)。

    1) 一级

    病情危重,不稳定,需要除ICU之外其他地方不能提供的加强治疗及监护,这些治疗包括呼吸机支持,持续的血管活性药物输注等等,如术后或急性呼吸衰竭需要机械通气支持,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需要侵入性监测和/或血管活性药物支持,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

    2) 二级

    需要加强监测及立即进行干预,如慢性至病状态发展成急性内科或外科重症,积极治疗程度无限制。

    3) 三级

    病情危重不稳定但由于基础疾病本身或急性病的特点康复可能性不大,患者可能需要强化治疗以缓解急性病情加重,但治疗积极程度受限制,如患者本人或家属拒绝最终的气管插管或心肺复苏。这类患者常包括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气道阻塞等转移性恶性肿瘤的患者。

    4) 四级

    5) 通常不适合收住ICU,收治这类患者需根据个别情况并经ICU主任同意,包括如下两类:

    1, 低危,ICU的加强治疗对患者没有太大的意义(疾病过轻,无需监护),如一般性的外周血管手术,血流动力学稳定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轻度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患者,药物中毒等。

    2, 不可逆性疾病终末期,死亡不可避免(病情过重,加强治疗无意义),如严重的不可逆性脑损坏,不可逆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转移性肿瘤对化疗,放疗无效(除非患者接受特别的方法治疗)等,病人拒绝加强治疗和监护,仅接受安慰治疗,脑死亡的非器官供给者,持续植物状态,永久无意识状态等。

    (2) 诊断

    1) 心脏系统--急性心肌梗死并发症--心源性休克--需要密切监测和干预的复杂心律失常--急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呼吸衰竭和/或需要血流动力学支持--高血压急症--不稳定性心绞痛,特别是伴有节律异常,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持续胸痛--心脏停搏--心包填塞/缩窄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心脏完全传导阻滞

    2) 呼吸系统--急性呼吸衰竭需要呼吸机支持--肺栓塞并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过度性监护病区患者出现呼吸恶化--需要加强呼吸道管理,而在普通病区以及过渡性监护室不能实施--大咯血--呼吸衰竭行紧急插管

    3) 神经系统疾病--记性脑卒中并神志改变--昏迷:代谢性,毒性或非中毒性--颅内出血并有闹疝危险--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膜炎伴神志改变或呼吸受累--中枢神经系统或神经肌肉疾病致肺及其他功能恶化--癫痫--脑死亡或可能发生脑死亡的患者提供器官--脑血管痉挛--严重的头外伤患者--药物过量,中毒--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神志改变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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