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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44168
乌梅丸治验2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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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70kb)。

    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

    假药、劣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蒙骗患者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情

    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患者

    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撤

    销、合并的, 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挪用、截留

    中医经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有关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是指中医、中西医结合

    医、民族医; 中医机构是指中医医疗、教育、科研、保健、康复

    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医、中西

    医结合专科医院, 中医、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 中医、中西医

    结合疗养院, 中医、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中医诊所。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省人民政

    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 张海成, 男, 1948 年 11 月生, 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

    师, 太原市妇幼保健院(太原 030012)。

    乌 梅 丸 治 验 2 则

    张海成

    关键词: 乌梅丸; 风湿性心脏病; 复发性口腔溃疡; 验案

    中图分类号: R2891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027156 (2001) 0320003201

    乌梅丸出自张仲景《伤寒论》 , 原治蛔厥、久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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